(一) 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调整的记录;
(二)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三) 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四) 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内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责。
第四章 审计终结阶段
第十二条 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组组长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并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内审部门负责人复核审定。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三条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内审部门负责人综合审计组汇报的有关情况及被审计单位意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单位主管领导审定后印发审计报告,根据情况必要时可下达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基本情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 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 审计评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 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五) 审计意见和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五章 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开展后续审计
内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三个月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内审部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后续审计工作,并把它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
第六章 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 对办结的审计项目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建立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企业档案管理要求组卷归档,移交档案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