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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内部审计操作指南》的通知

  第七条 发送审计通知书

  内审部门应根据审计实施项目编制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工作要求、审计组组长及成员组成等。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涉及企业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审计通知书应加盖企业公章,无特殊原因,应于审计实施日前3日送达。

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

  第八条 召开审计进点会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召开审计进点会,向被审计单位领导说明审计意图,介绍审计工作流程,听取被审计单位(人员)介绍情况。主要听取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营业务规模和范围、财务管理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并就审计工作提出有关要求。

  第九条 实施审计检查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的要求,确定分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附件1银行存款核对表)、会计账表、凭证;检查现金(附件2现金盘点表)、实物、有价证券。审计重点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审计种类确定,但一般应放在检查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保值、增值的环节上。审计组对近年内接受过审计的企业,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并可利用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成果。

  第十条 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签证单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单一审计证据,经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需加以综合归纳的审计证据,可编写审计签证单(详见附件3),经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详见附件4)。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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