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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省管企业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监事队伍建设。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方向,建立业务能力强、忠实勤勉的权属公司监事队伍,监事应当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审计业务。监事的职责应明确具体,根据职责制定考核评价办法,明确实施责任追究的事项范围。

  (四)建立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机制。经理层成员选聘应遵循市场化取向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应采取公开选聘或竞争上岗等方式,非市场化聘任的要差额提名。聘任经理层成员应签署任期岗位目标责任书,根据岗位目标责任书实施量化考核,未完成岗位目标的解聘或不得续聘。本意见下发前以委派方式聘任的经理层成员,未续聘的可由出资企业安排其他适当岗位。

  (五)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省管企业应当在权属公司建立并推行财务总监制度,探索财务监督与管理有效结合的途径。财务总监同时履行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职责,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安排财务活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制定科学有效的财务总监考核办法,将任职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机制。

  全资子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出资企业聘任或解聘,对出资企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设董事会的,财务总监同时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参照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进行管理。

  对于控股、参股公司应当通过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影响其财务总监的设置。控股子公司可以设财务总监一人,由其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人选由股东协商推荐,同时对股东会和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建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可续聘,不再续聘的职务自然免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按《公司法》规定办理。监事和财务总监任期届满,原则上不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对于控股、参股公司应当通过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影响其建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的考核及薪酬确定由出资企业负责。不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经理层成员考核及薪酬确定由出资企业负责;设立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经理层成员考核及薪酬确定由子公司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对经理层其他成员的考核和薪酬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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