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报省国资委批准或核准的,从其有关制度规定。
(二)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全资子公司一般不设董事会,可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出资企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执行董事提出议案,报出资企业审议通过。执行董事原则上应兼任公司总经理。规模大、再出资企业较多的全资子公司可设立董事会,董事原则上为五至七人,由出资企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其他董事除职工代表之外一般应为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也可担任董事长。
(三)全资子公司监事。全资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监事会,可设一至二名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监事由出资企业聘任或解聘,不担任该子公司董事和经理层职务。监事履职时间应当能满足职责需要,不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监事在任职公司全日制工作;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监事在任职公司的工作时间一般每年不少于九十个工作日。
(四)全资子公司经理层。全资子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负总责。经理层的职数和结构,由子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提出意见,报出资企业批准。不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对出资企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理层其它成员可由总经理提出人选,出资企业聘任或解聘;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理层成员由其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但应事前征得出资企业同意。
(五)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控股、参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人数由股东协商确定,一般按出资比例确定股东提名人选的名额。出资企业应当通过出资协议和章程制订确定董事会设置。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原则上不兼任经理层职务。董事长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推荐。
(六)控股、参股公司监事会。控股、参股公司一般应设立监事会,监事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为三至五人,具体人数由股东协商确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选举产生。由控股股东推荐董事长的,可由其他股东推荐监事会主席人选。股东人数较少的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不担任该公司董事或经理层职务。
(七)控股公司经理层。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经理层职数和结构。控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层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人选经其他股东同意可由控股股东推荐,其他经理层成员的人选由总经理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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