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六条 评价外部董事的基本程序:
(一)组成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委员会,拟定评价方案;
(二)收集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专门委员会报告、外部董事履职记录、外部董事履职报告以及省国资委针对外部董事任职企业董事会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意见等评价资料;
(三)对决策意见质量和专项职责成效进行评价;
(四)综合分析评价情况,形成评价报告及对外部董事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果由省国资委有关部门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外部董事留任、更换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
(一)泄露任职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二)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履行职责的;
(三)履职时间或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企业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省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对本人就董事会决议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因工作失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失的,或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不得再担任省管企业外部董事;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报 酬
第三十条 外部董事的报酬,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等构成。
担任董事长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集人的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标准适当高于其他外部董事。
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报酬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列支,发放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