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条 外部董事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经营、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或关联的业务;
(六)不得让企业或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任职企业和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单位的馈赠;
(七)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外部董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外部董事报告制度。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外部董事须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年度和任期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情况;对任职企业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及建议;对任职企业改革发展与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须参加省国资委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介绍履职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汇报任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经营管理、改革改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章 履职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对外部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价外部董事一般采取自我评价、履职勤勉情况评价、决策质量和专项职责成效评价等方式。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诚信勤勉程度、履行职责能力、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对任职企业的贡献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