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督促任职企业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要的企业信息;
(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以上董事同意;
(三)2名(含2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全面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会议议题,对会议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五)有权采用实地调研、查阅履行职责应当掌握的任职企业有关资料、找任职企业有关人员谈话等必要的工作方式,了解掌握工作情况,任职企业应予配合;
(六)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
(七)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待遇,比照任职企业其他董事会成员执行;
(八)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负有以下勤勉义务:
(一)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一个工作年度内在同一任职企业履行职责的时间应当不少于30个工作日;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董事会的其他活动,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一个工作年度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不少于总数的3/4;
(三)在了解和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独立、客观、认真、谨慎地就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四)熟悉和持续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情况,认真阅读企业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当关注的问题,特别是企业重大损失和重大经营危机事件;
(五)自觉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省国资委、企业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如实向省国资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客观性、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