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任前公示;
(七)依法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方案,研究提出拟聘外部董事的职位数量和任职条件,并进行岗位描述;
(二)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三)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
(四)通过适当方式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
(五)讨论决定;
(六)任前公示;
(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选聘方案,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外部董事任职前应在拟任职企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任前公示之前,拟任人选应当就本人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发表声明,并就诚信履职向省国资委和任职企业做出任职承诺。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任职时,由省国资委向外部董事颁发聘书。外部董事劳动关系不变,不与任职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1-3年,任期内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 在省管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同时任职的企业一般不超过两家。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
(二)依法参加任职企业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研究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出席任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并提出议案;
(四)及时、如实向省国资委报告任职企业重大事项,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
(五)参与任职企业的决策论证,关注企业长期发展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