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熟悉任职企业所在行业的管理及运营;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在职人员担任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干部主管单位党组(党委)意见,其本人工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效文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省管企业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两年内曾在该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二)本人两年内曾与该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
(三)本人持有该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
(四)本人在与该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三章 选 聘
第八条 外部董事由省国资委负责选聘管理。选聘外部董事一般采用直接选聘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选聘范围主要包括国内外在职或退休的各类企业负责人,符合条件并胜任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及知名专家、学者等。
第九条 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自愿报名,省国资委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十条 直接选聘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方案。研究提出拟聘外部董事的职位数量和任职条件,并进行岗位描述;
(二)确定人选。从外部董事人才库中确定考察对象候选人;
(三)沟通意见。同考察对象候选人就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听取意见;
(四)考察了解。听取有关专家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原单位)有关负责人的意见;
(五)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