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董监〔2011〕42号)
各省管企业:
现将修改后的《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省管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外部董事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绝对控股的公司(以下简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与任职企业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 外部董事应当符合任职企业的专业要求,有利于优化董事会结构、提升决策水平。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认可原则;
(二)公开、平等、择优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
(二)具有经营或管理大型企业的经历,取得过社会高度认可的业绩,在业界具有较高声望;
(三)具备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或具有资本运营、市场营销、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或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