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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等关于强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意见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徐州市监察局关于强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意见
(徐人社发〔2011〕207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部、省属及部队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徐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徐人社发〔2011〕206号)精神,切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广大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离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确保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结算方式改革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签订《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日期前备足资金,以便银行划转。银行应视同工资发放优先的原则进行扣缴并转入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各参保单位不得拒付。

  三、参保单位原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足额缴清欠费,若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的,可与经办机构签订协议订立还款计划。对未按时履行还款协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督缴。

  四、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经办机构从其欠缴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参保单位连续3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中止该单位的养老保险结算,封存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发出书面通知。封存期为半年至一年。封存期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负责支付,经办机构不办理该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变动和转移、出具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新增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养老金待遇调整等养老保险业务。待单位补足欠费后,经办机构方可恢复办理以上业务。

  六、经办机构要加大对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理欠费的力度,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利用多种综合措施进行催缴和重点专项稽核,适时通过媒体给予曝光,督促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对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办机构要责令其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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