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11年已实施生态农业和农村新能源示范县建设项目的县,此次不再申报。
项目完成后须达到以下相应目标:
(1)农村沼气建设。联户沼气工程年新增沼气用户500户以上,沼气正常使用率达到90%以上;或年建大中型沼气工程两处以上,供气农户600户以上;或年建秸秆大型沼气工程1处以上,供气农户300户以上。
(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已达90%以上的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90%以下的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
(3)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建设。年新建生态循环农业基地面积2000亩以上,基地成方连片,每片规模不低于200亩。
(4)农村太阳能综合利用。年新增太阳能路灯500盏以上,或年新增太阳能热水器1000台以上,或年新增太阳能频振式杀虫灯500盏以上。
四、省级资金补助与地方资金筹措及整合
省级资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申报,对各县的补助实行总额控制。各县以项目实施主体为单位按标准给予补助。
(一)省级资金补助额度。每个项目县补助300-500万元。具体额度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县的具体情况、建设内容、地方政府投入力度、整合相关资金规模等因素研究确定。
(二)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1、农村沼气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大型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每处补助125万元;新型社区联户沼气每联1户补助1500元;畜禽养殖场大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每处补助70万元。
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生物反应堆,省财政对购置菌种和棚用开沟机进行补助,每消耗1公斤干秸秆补助0.06元(折合每个1亩的标准大棚补助600元),每20个大棚配置一台棚用开沟机;秸秆养殖食用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菌种购置,每消耗1公斤干秸秆补助0.06元(折合每个1亩的标准大棚补助600元);秸秆青贮(微贮)池或秸秆沼气原料堆沤池,每新建1立方米补助70元,补助资金用于购置建材或设备,每个养殖场(小区)或沼气服务站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秸秆热解气化站,用于新型农村社区配套供气,供气户数超过300户的,每新建1处补助5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采购秸秆气化机组、贮气柜及输气管线,免费发放给项目单位;户用秸秆生物质炉,指炊暖两用高效低排秸秆生物质炉(含两组暖气片)、配套秸秆粉碎压块机等设备,按不超过其价格40%的标准进行补助。
3、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建设。每新建1亩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补助500元,主要用于沼液储存池、稀释池、田间沼液输送管道或运输设施、沼液喷施设备、秸秆堆沤设施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