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1]148号)的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头已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现将上述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根据参保年限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能足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以按照《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从未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后,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