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地州市、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青少年足球普及规划,使普及工程成为“一把手”工程;
2、经费保障
(1)自治区每年列支青少年足球普及工程专项经费,用于青少年足球普及工程的发展和建设;
(2)各地根据自治区下拨资金数,按照1:1(南疆四地州可按8:2)的比例配套相应的资金,加大对学校足球场地、设施、器材比赛、训练的经费投入;
(3)青少年足球普及工程经费主要用于培训、交流、赛事组织、宣传推广和奖励等,要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4)成立新疆青少年足球普及工程基金会,为新疆青少年普及提供必要的持续性发展资金,广泛吸收社会捐赠资金,鼓励企业对基金会进行投入,引入奖励机制,对新疆青少年足球普及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教练员、教师、科研人员以及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3、主管部门保障
(1)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以校园足球活动为抓手,扩大足球普及面和参与足球活动的青少年人数,建立健全足球普及工作机制;
(2)成立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体育局组建的新疆青少年足球普及工作组,各地州市、县(市)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由专人、专职负责普及工程的工作开展,制定本地区青少年足球普及规划,使我区青少年足球普及工程达到思想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赛制统一;
(3)教育部门要将学校足球场地、设施、器材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基建项目,体育部门要不断加大对学校足球活动所需设备的投入,为普及工程的开展提供保障。
4、社会保障
广泛调动社会各界支持青少年足球普及的积极性,建立社区、家庭、学校相结合的青少年足球网络,形成青少年热爱足球、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营造全社会珍视健康、关心支持足球普及工程的浓厚氛围。
5、基层保障
(1)各级党委、政府把青少年足球普及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证资金投入;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积极参与协调解决青少年足球工作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各地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公共体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足球体育活动,现有的公共场地设施免费向青少年足球爱好者开放;
(2)中小学校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园足球活动方案与教学计划;按照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和中央7号文件、自治区党委1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在开齐开足开好体育课的同时,保证学校足球课的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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