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片单位对省广电局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提出复审,但制片单位需说明书面理由。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发生情节变更或片名变更的,应当重新报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4年3月25日发布的《浙江省电影审查暂行规定》(浙广局〔2004〕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联合出品的,由第一出品单位申报。
  2.申报单位登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http://www.sarft.gov.cn),在首页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按照相关提示操作,完成网上申报程序,并打印相关表格;然后,备齐以下材料,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1)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使用规范汉字;500字的故事梗概电子文档一份。
  (2)编剧允许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首次申报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
  (4)首次申请出品影片的制片单位,须提供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帐单(或资金证明)。制片单位实有资金原则上应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1/3以上。
  (5)《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6)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送相关主管部门审读)。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