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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电影完成片片名不得与已备案公示、公映的其它影片重名(含译制片)。公映或播映后不得更改片名。
  第十二条 英文片名需上报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核,省广电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制片单位。原件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国产影片聘请境外主创人员须报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省广电局在7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批。
  国产影片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的,可申报聘请境外主创人员,但境外的主要演员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1/3。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省广电局审核后报请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
  (一)需要申请军队、公安、文物等部门协助拍摄的;
  (二)涉及办理出入境手续的(人员、设备出入境,境外洗印加工)。

第四章 电影片审查

  第十五条 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对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拍摄影片进行初审并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终审。
  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对其它各类影片进行终审(特殊题材影片由省广电局征求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制片单位应向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提出电影片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材料齐备后,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进行影片内容审查。审查通过的,省广电局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需要修改或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制片单位并说明理由。修改后再次送审时,审查期限重新计算。制片单位凭《影片审查决定书》到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领取电影片头。
  制片单位将电影片头印制在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送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进行影片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对影片进行技术审查(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3)。审查合格的,省广电局发给《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第十七条 制片单位持省广电局颁发的《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备齐相关材料,到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八条 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对个别难以做出审查决定的影片,将提交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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