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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按照国家广电总局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章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第六条 省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省、地市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省广电局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七条 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在制片单位提交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对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审查。
  (一)一般题材: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同意备案的,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公示,不同意备案的,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如根据梗概难以作出判断,需调阅完整剧本的,审查时间可延长20个工作日。
  (二)特殊题材:按照相关规定,对电影剧本进行审核,同时征求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剧本需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审查时间可延长20个工作日。
  (三)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核电影剧本后,按相关规定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立项审批。
  第八条 国家广电总局公示备案结果后,省广电局对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对其他电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同意拍摄但需修改的,除发放上述证件外,还将附上书面修改意见。
  第九条 未经备案公布或立项批准的电影剧本(梗概)不许拍摄,完成影片不予受理审查。

第三章 摄制管理

  第十条 增加、变更、减少出品单位须报省广电局审批。
  第一出品单位的变更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具体程序为:原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同意转出,新出品单位所在省级广电部门同意转入并行使审查权。
  公映(包括播映)后,不得进行出品单位的变更。
  党政机关不得作为出品单位,可作为联合摄制单位。
  第十一条 更改片名须报省广电局审批。省广电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更改片名作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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