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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广局发〔2011〕181号)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电影制片单位:
  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浙江省广电局试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批复》(〔2010〕影字473号)精神,自2010年7月开始,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履行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职责。为了规范浙江电影审查工作,保证影片质量,特制定《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4年施行的《浙江省电影审查暂行规定》(浙广局〔2004〕43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浙江省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等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总局令第52号)、《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下简称省广电局)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部分影片的终审。未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出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影片摄制管理工作是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内容审查和技术质量审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电影片是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国产故事影片、戏曲影片、动画影片、纪录影片、科教影片、专题影片、特种影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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