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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错案责任按下列情形区分责任:

  (一)独任审判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案件承办人未如实汇报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做出错误评议结论、讨论决定的;或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 经合议庭作出裁决造成错案的,案件承办人、审判长持错误意见的,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持错误意见的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合议庭成员中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中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利用职权指示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改变原来正确意见导致错案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五章 错案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将错案确认情况及责任划分意见提交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将相关材料分别移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调其他法院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错案调查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法院通报,由该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七条 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调其他单位的,由错案认定法院将其错案调查情况向该工作人员现所在单位通报,建议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八条 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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