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浙牧畜发〔2009〕31号)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农办牧〔2010〕20号)和全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启动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推进示范创建工作

  近几年来,在中央、省一系列扶持政策的推动下,我省标准化规模养殖稳步发展,生猪、家禽和奶牛规模化比重分别达到80.1%、88.0%和95.4%,成为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来源。但目前畜禽场的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与畜牧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全力以赴抓好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力争到2015年,全省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占备案养殖场总量的75%以上。

  二、突出重点,着力提升创建水平

  各地要结合畜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省级现代农业园示范区建设目标、畜牧业新型产业体系培育要求,认真做好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规划,明确创建目标、内容及区域布局。在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中,要坚持规模化与标准化相结合、硬件和软件建设相结合、阶段性创建与长效监管结合的原则,围绕畜禽生产的重点环节,着力于标准的制修订、实施与推广,推进畜禽标准化生产,达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等“六化”要求,推进创建单位建立畜禽标识、动物防疫消毒、投入品管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档案管理等制度;要围绕产业化经营,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的优势,强化信息服务与品牌建设,加快畜牧业新型体系培育;要围绕畜禽养殖生态化建设,探索、总结和推广与种植业有效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三、有序组织,扎实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创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为推进我省示范创建活动的有序开展,我局制订了《浙江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申报条件与程序、创建内容、验收标准等。今年,我省要完成41个国家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创建,其中生猪标准化示范场24个、奶牛标准化示范场(小区)4个、蛋鸡标准化示范场8个、肉鸡标准化示范场5个。各地要参照验收标准,在现有符合标准的规模养殖场中筛选上报,尽快确定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各市在5月25日前将创建名单报我局畜牧处,8月15日前组织完成第一批示范场的评分验收,8月20日前上报验收结果。各地要按活动方案要求,督促企业完善设施与制度,帮助解决示范创建过程中遇到的技术等问题。除组织创建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外,要结合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精品园建设,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标准化创建活动,以推进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的发展,确保目标实现。

  为切实做好示范创建的监督管理,我局设立了监督举报咨询电话(0571-86757215),以确保创建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联系人:蒋涛,电话:0571-86757215。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
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0〕20号)要求,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省实施,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在全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创建活动的示范带动,力争到2015年,全省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达到标准化的规模养殖场占备案养殖场总量的75%以上,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排泄物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畜产品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2010年,全省创建24个生猪标准化示范场、4个奶牛标准化示范场(小区)、8个蛋鸡标准化示范场、5个肉鸡标准化示范场。并在2010年试点的基础上,落实今后几年的创建任务。
  三、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使用行为;种畜禽场须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含5000头,下同)。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年出栏量不低于10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四、任务与验收
  (一)创建数量。根据农业部下达给我省的任务,结合各地实际和省级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认定情况,确定2010年各市推荐创建数量(详见附表2)。县(市、区)畜牧部门要按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并初审确定创建单位,5月25日前由市畜牧部门统一将创建名单报省畜牧兽医局。
  (二)评分验收。创建单位按要求创建完成后,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畜牧部门初审后报市畜牧部门,由市畜牧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评分验收。验收组必须有1名以上省级专家组成员。8月20日前各市将验收后的养殖场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畜牧兽医局,省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复审,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达到最低合格线的养殖场在全省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示范创建有序开展,局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全省示范创建工作,办公室设在畜牧处;同时成立创建技术专家组(名单见附表一)负责技术指导;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做好辖区内创建指导工作。
  (二)强化培训和观摩。省计划近期组织开展培训,重点培训市畜牧局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各市要组织好对创建单位的指导与培训。各创建单位要按标准对基础设施进行完善,完善管理措施及制度。省计划在9月初组织进行示范创建活动经验交流,总结示范创建的成效、经验。
  (三)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日常监管与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充分发挥标准化示范场的带动作用。省畜牧兽医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71-86757215),接受社会监督,处理创建活动中反映的问题,确保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宣传报道。各地要在媒体上宣传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养殖场户积极参与,并报道各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附件1: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省级技术专家组

  组 长:戴旭明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研究员
  副组长:徐宁迎   浙江大学动科院   教 授
  徐 辉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研究员
  组 员:陆建定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研究员
  蒋永清   省农科院      研究员
  周仲儿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研究员
  胡锦平   省农科院      研究员
  尹兆正   浙江大学动科院   教 授
  何世山   省畜牧技术服务中心 高级畜牧师
  施明华   浙江大学动科院   副教授
  金 良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高级畜牧师
  周一新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高级畜牧师
  朱聪英   浙江省兽药饲料所  高级畜牧师
  陈伟杰   省动物疫病控制中心 高级兽医师
  联系人:杨金勇   省畜牧技术服务中心 畜牧师

  附件2:
  各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计划创建推荐数

 

生猪

示范场

蛋鸡

示范场

奶牛

示范场(区)

肉鸡

示范场

合计

地区

全省

35

10

7

8

60

杭州

5

2

2

1

10

宁波

4

3

2

1

10

温州

3

 

 

 

3

嘉兴

4

 

 

 

4

湖州

3

 

1

2

6

绍兴

3

1

 

1

5

金华

3

1

2

 

6

衢州

4

1

 

1

6

丽水

2

2

 

1

5

台州

2

 

 

1

3

舟山

2

 

 

 

2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