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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鲁教学函[2012]3号)


各高等学校:

  为了维护教育秩序和招生秩序,切实保障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现就做好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制订和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高等学校招生章程重要性的认识。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必须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教育招生秩序、保障广大考生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制订招生章程的重要意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订好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要坚持诚信办学,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章程、做好招生宣传。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制订的招生章程要真实、规范、准确,并以有效的方式向考生及社会公布。要通过对本校知名教师、知名课程、知名教材和知名学生的介绍,如实反映学校的优势、特色和人才培养水平,通过突出内涵发展成果,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做适当的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宣传要实事求是,文字要简练,不得言过其实、夸大其辞。

  三、要加强招生章程制订和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高等学校对招生章程制订应严格把关,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内容、限定形式,并经我厅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必须按照《山东省教育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鲁教成字〔1997〕3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谨慎选择广告经营单位,做到适时、适度、诚信、有效,切实做到有利于扩大学校影响、有利于提高生源质量。招生简章、招生手册、宣传画册、光盘和报刊电视访谈等宣传内容不得超出备案的招生章程范围。有关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可登录我厅或教育部网站核实招生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四、加大对招生宣传的监督检查力度。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招生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发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广告或擅自更改广告内容的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追究有关高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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