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六)以不合理条件对委托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八)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九)在收取保证金、定金、预付款、样品的过程中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十一)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行业市场中介组织执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市场中介组织资质(资格)证件和营业执照,并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关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十七条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明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市场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市场中介服务,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市场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市场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或者设置排他性条件致使委托人丧失对同类服务领域同等资质(资格)市场中介组织的合法选择权。

第四章 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市场中介组织信用建设,建立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信用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分类评定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奖励、惩戒等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其他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以及设区市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保证信用记录及奖惩信息全社会共享。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