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为,保障市场中介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中介服务活动,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下列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组织):
(一)会计等独立审计组织;
(二)资产(含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影响等评估(评价)组织;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鉴证)组织;
(四)监理、测绘、统计、档案、培训、法律、保安等服务组织;
(五)信息、信用、技术、建设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组织;
(六)人力资源、婚姻、家政等介绍组织;
(七)企业登记、广告、演艺、知识产权、税务、房地产、招投标、采购、拍卖、出入境、出国留学、报关报检、物流、船运、证券、期货、产权、股权、保险、担保等代理组织;
(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中介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政策,优化市场中介服务业发展环境。
鼓励市场中介组织实行规模化经营,提高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组成的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各有关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做好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