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销售市场的通知
(甬农机科〔2011〕16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
为全面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管理,规范我市的农机补贴机具销售市场,根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要求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1〕3号)、《关于印发<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农办机〔2011〕1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七月份开始对我市农机购置补贴销售市场进行规范化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7月-9月,整个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20日至8月10日):自查自纠阶段;
第二阶段(8月10日至8月20日):市局组织专项大检查阶段;
第三阶段( 8月20日至9月30日):整改规范阶段。
二、整治内容
1.清理农机购置补贴的经营主体。对辖区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销售企业进行彻底清查,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登记造册,掌握本辖区农机生产、销售、修理企业基本情况。试行农机经营备案制度,建立专项台账,对辖区所有的农机生产、销售、修理企业的经营情况、交易行为进行登记备案。
2.监管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生产企业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我市经销补贴机具的经销商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有专业技术维修人员和专业维修设备;有经销农业机械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经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市农机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并按要求在农机购置补贴软件管理系统中注册。
3.规范农机补贴机具销售市场。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修理农机配件要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用户投诉较多的产品依法查处。加大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切断假冒伪劣农机及配件进入农机购置补贴市场的渠道,做好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工作,消除农机质量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