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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科高〔2011〕89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科学技术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实施《宁波“十二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根据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省科技厅和省经信委有关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滚动支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市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我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推荐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加强对当地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扶持。
  第五条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宁波+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的形式。
  第六条 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培育壮大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万元)备注
500≤销售收入<20005%销售收入×5% 
2000≤销售收入<15000相对比例3%(销售收入-2000)×3%+100100万元为累进基数
销售收入≥15000相对比例2%(销售收入-15000)×2%+490490万元为累进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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