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居住登记工作,将郊区来沪从业人员纳入全市人口综合调控管理范围。来沪从业人员在郊区租赁房屋的,要依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到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办理居住登记。来沪从业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后方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所有用人单位招用来沪人员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按照《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为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保障来沪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堵疏结合,多渠道解决来沪从业人员生活用房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村组集体组织要注重盘活存量房,经整修后符合生活用房要求和安全规范的可以作为居住用房出租;鼓励本地农民将有宅基地使用证的空余房屋按规定办理手续,依法出租给来沪从业人员居住;对农业园区确实需要的来沪从业人员,经规划、房地部门批准,可以在园区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临时集体宿舍。
五、落实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考核
各区县要将加强土地管理、整治违法搭建与开展长效管理纳入对基层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农村法制建设,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农民群众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传统美德,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责任义务的自觉性。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违法搭建的查处,对违法占地和违法搭建严重的镇(乡),暂停土地审批,暂停享受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并责令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继续申请土地指标和享受有关财政扶持政策。
六、规范土地流转,推进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
大力推进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改变部分土地由来沪务农人员分散种植的现状,规范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和能力,遵守本市农业生产规定,承诺不违法搭建,并参照市农委统一印制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村组集体组织要积极引导农户有序转让承包经营权,并做好流转、经营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