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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建立激励机制。每年开展一次评比优秀政协委员活动,并在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表彰;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提案、社情民意评比表彰活动,激励政协委员积极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优秀政协委员评选条件:
  (1)认真开展学习活动。积极参加本单位和县政协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并能联系实际积极为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协提交高质量的调研材料;
  (2)积极撰写提案。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提交1件以上提案,为推动乐东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3)切实反映民意。能联系实际,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反映群众愿望,每年至少反映1条以上社情民意信息;
  (4)热爱政协工作。切实履行政协委员的义务,积极参加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和各专委会组织的重要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方面表现突出;
  (6)本职工作出色。立足本职,埋头苦干,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
  第十四条 县政协机关要积极宣传政协委员在履行委员职责和本职工作岗位上的先进事迹,努力展现委员风采。对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多次获得表彰奖励,同时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委员,县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提拔使用建议。

第三章 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县政协机关要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和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政协常委,政协常委联系政协委员制度,定期开展走访委员和委员约谈活动,倾听委员的呼声和建议,关心委员的工作和生活,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六条 建立县政协领导接待委员制度。委员可通过电话、电子信箱等途径约见县政协领导,接待日时间为每月第一周星期一。县政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座谈会,听取委员对县政协机关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委员对县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发出的调查表或需要反馈的资料要及时准确回复。委员的工作调动、职务变动、通讯地址变更以及奖惩情况,应及时告知县政协办公室,以便对委员履职档案及时作出补充调整。
  第十八条 保障政协委员的正当权益。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协助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委员因履行职责遇到的阻挠、打击和报复等,县政协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依法保护委员的正当权益。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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