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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防条例(2012修订)


  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

  (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措施。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四)按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火场自救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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