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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活动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活动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11〕2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实现行政复议制度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将《苏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活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苏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
案件审理活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审理及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调解会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发生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活动,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认真研究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负责《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审核工作;
  (三)督促承办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按时递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四)配合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调解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调解会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并可委托1~2名代理人共同参加听证。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时,应当认真向听证会主持人陈述意见,依法履行举证、质证和答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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