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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的通知

  2015年每千人病床位数达到5.4张,每千人医生数和注册护士数分别达到3.5人和3.2人。(市卫生局牵头)

  推进市奥体中心、县(市)区体育场项目建设。引进重大体育赛事。推进体育及关联产业发展,打造特色体育休闲产业基地。(市体育局牵头)

  (5)全面做好人口工作

  实施出生人口缺陷干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生殖健康保健等工程。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出生人口综合治理。(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负责)

  建立完善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高龄老人补贴机制。推进基层养老院标准化建设,力争“十二五”末全市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市民政局牵头)

  编制实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深化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和母亲素养工程,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构建维权服务网络。(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负责)

  深化实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政策。(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负责)

  (6)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

  推进实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十二大重点项目。[相关县(市)区牵头]

  实施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工程。(市公安局牵头)

  到2015年基层系列平安创建覆盖面达到100%,创建合格率达到90%以上。(市相关部门配合市综治委落实)

  编制安全发展专项规划,控制高危行业的项目投资,淘汰高危行业的落后产能。(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

  加强以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国家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增加药品监督和食品评价性检验批次,建成国家口岸药检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负责)

  确保重要公共档案信息安全。(市档案局牵头)

  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重点提高高层建筑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处置能力。(市公安局牵头)

  推进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系统工程建设,完善水文基础设施布局,保护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市气象局、市水利局负责)

  (7)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重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突出问题,加大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社会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司法局负责)

  严格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建设廉洁高效政府。(市监察局牵头)

  7.对外开放重点工程

  (1)转变贸易发展方式

  加快建设宁波国际贸易示范区。力争到2015年,培育形成、引进落户、合作建设各100家总部型大企业。(宁波保税区、市外经贸局、市服务业办负责)

  鼓励服装、家电、模具等组建区域性贸易物流集团。建成一批智慧型进出口专业市场,建设成为内外对接的区域性资源交易配置中心。[市外经贸局、市贸易局、市发改委、相关县(市)区负责]

  实施“科技兴贸”和“品牌强贸”战略,推动出口产品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负责)

  扩大进口贸易。发展特色服务贸易,争取成为全国服务贸易示范区。创建国家级服务外包强市。(市外经贸局、市服务业办、市经信委牵头)

  (2)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吸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外资项目及总部型外资项目落户,促进引进资金与引进设备、技术、管理、人才相结合。五年累计实际利用外资130亿美元。(市外经贸局牵头)

  (3)提升“走出去”水平

  支持企业到国外设立营销网点、直销基地和交易中心,建设跨国现代物流大集团。(市外经贸局牵头)

  鼓励优势企业参与境外资源开发,多渠道建立矿产、森林等境外重要资源基地。支持企业到国内资源富集地区建立粮食、原材料、天然气等资源供应基地。(市外经贸局牵头)

  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总承包资质和能力的实力型大企业。(市外经贸局牵头)

  (4)参与国内区域合作

  提升浙东经济合作区的一体化水平,加强与周边沿海城市经济合作,促进宁波都市经济圈与浙北、浙中及海西经济区等区域的互动发展。(市经合办牵头)

  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积极参与上海“两个中心”建设。(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交通委负责)

  参与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开发建设。(市经合办、市发改委负责)

  做好对口支援工作。(市发改委、市经合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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