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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具备组织或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题调研、专项研究、建设校企合作公共服务网络平台等的基本条件。

  (三)行业组织可以牵头组织市内多家中小型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签订接纳学生实习实训的校企合作协议,所属企业接纳学生实习人数总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申请工作经费补助。

  具体项目的申报条件、要求和程序由每年度公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中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 每所职业院校、每家单位每年申报校企合作项目不超过2个,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每个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再申报)。

  第十五条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立由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经信、贸易等部门专家参加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在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校企合作项目成熟度、专业技能人才就业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项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经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由教育、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确认、公布每年度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 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督导评估制度。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委托校企合作认定小组或其它评估机构,对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督导评估。

  第十七条 受资助的职业院校和有关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将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会计凭证复印件报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资金,暂停该单位申报新合作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

  (二)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九条 具体的资金使用、监督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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