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业院校在校生规模和培养成本分别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资金安排,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鼓励各地多渠道筹集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挂职锻炼,提供实习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的企业,补助其物耗能耗损失及带教师傅津贴;

  (二)资助职业院校聘请行业企业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首席工人、技术和管理人员担任职业院校专业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三)资助民办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实习责任保险;

  (四)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在企业内共建用于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的实习实训基地或实习生产车间等;

  (五)对职业院校联合企业共同组建技术攻关团队,带领相关专业学生开展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资助或奖励;

  (六)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开发培养我市经济发展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地方特色教材;

  (七)资助职业教育集团、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牵头开展的校企合作专题调研、专项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对其中发挥积极作用、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八)对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其中对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由各级政府优先推荐参评省教育“绿叶奖”。

  第十二条 市级设立的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申报制。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使用范围,结合校企合作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专项资金的规模,提出、确认每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项目,并在每年度10月15日前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合作企业和行业组织可自主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院校、合作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应由双方签订3年以上校企合作协议;合作专业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以培养区域相关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合作企业有较好的技术装备水平,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代表我市相关产业的领先水平;合作企业具有一支较强的技术辅导队伍(带师生实习实训的技术人员或师傅),建立了完善的职业院校师生实习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支付学生实习期间的合理报酬。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