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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合作,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相关企业开展合作。职业院校要建立由企业、行业技术专家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方法优化教学内容,开发专业课程,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学校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实施订单式培养,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配合合作企业建立规范有序的学生实习制度,根据企业的需求,参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继续教育。

  职业院校应当与合作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根据有关规定为所有实习学生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费在学校经常性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第三条 合作企业有义务接纳职业院校对口专业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按实习实践活动的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安排带教师傅,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提供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实习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实习的岗位(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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