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海上应急救援大队承担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6.卫生应急救援大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7.动物疫情应急救援大队承担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突发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8.森林应急救援大队承担森林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9.公用事业应急救援大队承担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市容环境卫生等公用事业领域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10.交通运输应急救援大队承担公路抢险救灾、港口作业应急救援、公交事故应急救援和其他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任务。
11.通信应急救援大队承担突发电信设施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和其他突发事件通信应急保障任务。
12.电力应急救援大队承担突发大面积停电事故供电设施应急抢险救援和其他突发事件电力应急保障任务。
13.第一机动大队承担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配合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其他突发事件的协助处置与救援任务。
14.第二机动大队承担重要目标保卫和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配合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其他突发事件协助处置与救援任务。
15.第三机动大队承担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配合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其他突发事件的协助处置与救援任务。
三、队伍管理
(一)管理主体。各应急救援队伍的主管部门为其管理主体。各应急救援队伍平时接受主管部门领导、管理、调用的同时,接受市政府应急办的协调和督导;应急时,接受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二)管理制度。各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队伍性质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出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学习教育制度、培训演练制度和装备管理制度、内务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位,促进队伍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应急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队伍调用
(一)应急调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紧急情况下,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市政府应急办可直接向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指令。调动宁波军分区现役部队,应由宁波军分区报省军区批准(执行遂行抢险救援任务,动用不足一个连的,由宁波军分区批准并报省军区备案)。调动市重点民兵应急营,由宁波军分区批准。调动当地武警应急救援力量,由武警宁波市支队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