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3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宁波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宁波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能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9号)、《关于建立宁波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市支队所辖各专业大队和机动大队的建设、管理、调用、保障工作,适用本规定。县级综合大队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民兵等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原则。遵循“谁组建、谁管理,谁主管、谁保障,统一指挥、协调运行”的原则,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宁波军分区、武警宁波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组织领导。市政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领导。市政府应急办是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市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的指令传达、工作督查和情况反馈,对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统一组织和协调。
二、队伍建设
(一)组织架构。市支队下辖12个专业大队、3个机动大队和15个县级综合大队。各大队根据实际设立若干中队。
专业大队为:宁波市地震应急救援大队、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队、宁波市防汛抢险应急救援大队、宁波市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大队、宁波市海上应急救援大队、宁波市卫生应急救援大队、宁波市动物疫情应急救援大队、宁波市森林应急救援大队、宁波市公用事业应急救援大队、宁波市交通运输应急救援大队、宁波市通信应急救援大队、宁波市电力应急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