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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海砂禁采暨建设用砂生产供应工作方案的通知


  25.市港航管理局: 配合做好外地天然砂的交通运输组织及疏散码头相关审批工作。

  26.省海警二支队:抽调3艘执法船只参与禁采整治,加强海上巡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和偷运海砂行为,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严厉打击;及时受理各职能部门移交的海上违法犯罪案件,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开展侦查,并收集完善固定证据,依法严厉打击。

  27.宁波港集团公司:及时提供全面禁采后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所需情况信息;为禁采整治工作提供拖轮、停靠码头;配合做好外地天然砂的交通运输组织及疏散码头装卸工作。

  28.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籍采砂船船东、运砂船船东、淡化海砂经营户及相关从业人员和正在打造的采砂船进行梳理排查,做好告知和宣传教育工作,实时向市海砂禁采维稳办公室报告,对可能上访的人员做好稳控工作;积极组织生产机制砂,引导有关企业广辟砂源,确保本地建设市场用砂供应;规范建设用砂,加强质量监管,在9月底前全面禁止使用海砂。

  四、工作措施

  (一)多渠道保障我市建筑市场用砂供应。制定机制砂生产使用管理规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力争在9月底前实现机制砂批量生产。制定建设市场用砂应急预案,引导企业广辟砂源,想方设法从外地调购调运天然砂,最大限度地减轻海砂禁采对我市建设工程带来的影响。规范全市建设行业用砂。

  (二)对非法采砂行为开展强势打击整治。制定联合打击整治行动方案,从公安、国土、海事、海洋渔业、工商、海警、港航等部门抽调人员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海上联合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整治非法采砂、偷运海砂、堵塞航道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阻止宁波海域非法采砂行为。各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执法船只、执法人员、领航人员、救护人员和装备参与集中整治行动。要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执法船(艇)、执法人员安全。市公安局要加强情况汇总,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参与集中整治行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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