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市港航管理局: 配合做好外地天然砂的交通运输组织及疏散码头相关审批工作。
26.省海警二支队:抽调3艘执法船只参与禁采整治,加强海上巡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和偷运海砂行为,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严厉打击;及时受理各职能部门移交的海上违法犯罪案件,依照《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开展侦查,并收集完善固定证据,依法严厉打击。
27.宁波港集团公司:及时提供全面禁采后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所需情况信息;为禁采整治工作提供拖轮、停靠码头;配合做好外地天然砂的交通运输组织及疏散码头装卸工作。
28.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籍采砂船船东、运砂船船东、淡化海砂经营户及相关从业人员和正在打造的采砂船进行梳理排查,做好告知和宣传教育工作,实时向市海砂禁采维稳办公室报告,对可能上访的人员做好稳控工作;积极组织生产机制砂,引导有关企业广辟砂源,确保本地建设市场用砂供应;规范建设用砂,加强质量监管,在9月底前全面禁止使用海砂。
四、工作措施
(一)多渠道保障我市建筑市场用砂供应。制定机制砂生产使用管理规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力争在9月底前实现机制砂批量生产。制定建设市场用砂应急预案,引导企业广辟砂源,想方设法从外地调购调运天然砂,最大限度地减轻海砂禁采对我市建设工程带来的影响。规范全市建设行业用砂。
(二)对非法采砂行为开展强势打击整治。制定联合打击整治行动方案,从公安、国土、海事、海洋渔业、工商、海警、港航等部门抽调人员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海上联合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整治非法采砂、偷运海砂、堵塞航道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阻止宁波海域非法采砂行为。各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执法船只、执法人员、领航人员、救护人员和装备参与集中整治行动。要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执法船(艇)、执法人员安全。市公安局要加强情况汇总,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参与集中整治行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