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市各级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将投资项目信息统一录入到项目库,实现对全市投资项目信息资源整合及对项目全面、全程、动态的管理。
第八条 各级发改和工信部门负责实施项目的生成入库及项目基本信息、本部门批复信息的录入、复核、修正工作。
第九条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将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录入储备项目子库。
第十条 各级规划、国土、环保、建设、水利、林业等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本部门项目审批信息的录入、复核、修正工作。
市级规划、国土、环保、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垂直对口下级部门的项目库业务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市固投办负责组织录入项目库中各类重点推进专项计划项目进展信息。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商务、市政、住房、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扶贫、教育、卫生、文化、民政、计生、广电、体育、科技、旅游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录入本行业专项投资计划项目进展信息。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录入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信息中市级以上财政资金安排和到位情况,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录入本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四条 市城乡数字化办负责项目库运行环境的技术和安全保障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进展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库中的每个实施项目从进入实施项目库开始,均使用唯一的项目编码。项目编码由各级发改和工信部门负责生成。未获得项目编码的项目,各有关审批部门在接受项目申报时,须督促项目业主到发改或工信部门获取项目编码。
第十七条 各级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在完成相应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信息录入。上报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事项,在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完成审批后,由对口的市级职能部门在收到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