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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江西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1〕4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根据《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赣劳社劳〔2002〕26号)、全省2010年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2011年发展计划,我 厅制定了江西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

  一、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9%。

  2、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4%。

  3、企业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4%。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具体要求

  1、全省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按照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要求,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比例,合理安排工资增长。

  (1)经济效益好、工资利税率和劳动生产率高、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工资增长可以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运行。

  (2)经济效益一般,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差距不大的企业,工资增长可在基准线上下运行。

  (3)经济效益差、人工成本水平偏高的企业,工资增长可以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运行。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工会意见或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2、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分配水平。对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原则上应按下线控制其工资增长。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的,负责人薪酬不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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