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九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债权转股权增加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协商的债权转股权,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承诺书;
(二)属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股权,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股权,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
第十四条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