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废止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1〕77号)
各市、绥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划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认购股份),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人,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或者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东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是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应当作出分割。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