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可持续发展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模式,提高预防控制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市级血防专业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能力建设,提升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县级血防专业机构技术指导能力建设;提高基层血防专业机构现场工作能力。
11、督导评估。建立必要的快速评估体系,如传染源控制快速评估、螺情动态变化快速评估等,及时掌握血吸虫病疫情动态变化和防治策略实施情况与效果,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血防领导小组组织研究制定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重大措施;市血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成员单位述职制度;疫区县、市、区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
(二)政策保障。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把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继续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基本预防药品。将血吸虫病人的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并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行医疗救助。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进行治疗,免费提供检查和治疗基本药品。
疫区县级政府要以行政村或洲滩为单位,明确责任,切实落实有螺地带禁牧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企业和个人以承包经营等方式对有螺洲滩综合开发利用,修建围栏,开挖隔离沟,阻止家畜进入有螺洲滩。
疫区县可组织村民在生产生活区开展义务灭螺活动,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三)经费保障。
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血防工作经费及交通血防哨卡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县级人民政府要足额安排血防专业机构的人员工资、政策性补贴和公用经费,并合理安排血防工作所需业务经费。
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血防综合治理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要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
(四)机构保障。
市、县、乡级现有血防专业机构的预防职能原则上纳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配备专门人员承担防治技术指导和重大疫情处理等血防工作。市、县市区现有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原则上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乡级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纳入当地卫生院。加强基层血防机构建设,稳定基层血防队伍。疫区各级畜牧兽医、水利、林业和卫生部门要有适应血防工作的机构和队伍。
(五)技术保障。
加强血吸虫病应用科研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加速血防科研成果在防治领域的应用。
六、督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