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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分配,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住房建设市场化,购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通过改革,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位。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货币补贴为主,先购后补、不购不补,分期分批解决,租住公房和廉租住房的先退后补,已享受其它住房货币补贴的不再补贴,购买无资质开发经营的房屋不予补贴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力争五年内全面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历史积压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新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逐年运用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范围为: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具有城市非农业户口的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补贴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妇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指年满30周岁(含)以上的未婚人员、离异两年以上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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