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按下列方式上缴市级财政:
(一)集中处置的资产。经市财政局批准实行集中统一处置的资产,其收入由产权交易机构扣除相关税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单位处置的资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权限处置的资产,其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由处置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违反规定不缴或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