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处置申请函及申请表;
(二)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等基本情况;
(三)拟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等有效凭证;
(四)申请无偿转让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调出单位同类资产的使用情况;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处置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文;
5、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
(五)申请对外捐赠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同类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说明;
2、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单位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
(六)申请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拟出售资产使用情况;
2、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申请资产置换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单位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
2、双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抵押物等;
3、中介机构出具的双方资产评估报告;
4、双方单位的法人证书。
(八)申请资产报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证明;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4、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九)申请资产报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2、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和技术鉴定报告。
(十)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呆坏账形成情况说明和债务人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法院裁判文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保险理赔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