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等专项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导致的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
5、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划转或转让给其所属企业;
6、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配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上述资产限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凡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7、专项资产以外的单项账面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账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
(二)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项账面价值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或批量账面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级预算单位由本单位审批,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之间划转、调拨、置换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资产使用单位提请技术部门依法鉴定。处置事项须在单位内部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所属的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或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填报《岳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审核批复。
1、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
3、市政府审批。对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账面价值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对报送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资产处置报告,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