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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期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

  (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可以将部分资产处置审批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资产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被盗、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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