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期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
(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可以将部分资产处置审批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资产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被盗、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