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拆迁户购置安置房可采取货币补偿抵扣方式,也可采取合法产权正屋面积抵扣置换方式。
1、拆迁户按照岳政发〔2009〕16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后,自愿按安置房成本价直接购买与本户户籍人数对应户型面积的安置房,或以拆迁补偿费抵扣与本户户籍人数对应户型面积的安置房。
2、被拆迁人自愿按其合法产权正屋面积抵扣置换与本户户籍人数对应户型面积的安置房,不足部分按成本价补缴;被拆迁正屋面积大于其安置房的多余面积部分按岳政发〔2009〕16号文件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3、被拆迁正屋面积不足55平方米或拆迁补偿金额不足以购买55平方米安置房、且被拆迁人家庭经相关部门认定确有经济困难的,由拆迁用地单位无偿补足55平方米的安置房。
4、其他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可以按照成本价购买与其户籍人数对应户型面积的安置房。
第七条 建设模式
(一)先规划后建设。按照市城区居民区建设布点规划和拆迁户相对就地、就近、集中安置的原则,依程序组织实施。
(二)以各区的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机构为业主,依法组织招标施工队伍,全程组织施工建设和管理。
(三)具体建设方式,采取政府主导、拆迁用地单位先行垫资、专业机构具体承办的方式,按照市城区居民区统一规划,有计划地提前集中统一建设,提供成品房交由拆迁责任单位进行分配和安置。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和现场状况,不宜由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机构单独组织施工建设的个别特殊工程项目,经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可以采取与属地政府及企业、社区、房地产开发商联合建设、委托建设的方式进行建设,所建房屋经市物价部门核定价格后,由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回购用于拆迁安置。
第八条 成立岳阳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房地产局,与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市房地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建设管理的规划统筹、协调监督和年度计划、优惠政策的拟订、报批及具体建设项目的核定、安置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迁安置房的规划、建设、融资、分配和物业管理等工作。市投市建项目由市政府负责资金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