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自住房屋集中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办发〔2009〕8号)规定的D级危房,按城市规划要求不能就地改建、重建且自愿按成本价购买规定面积安置房的住户。
上述安置对象由安置房建设管理单位、征地拆迁单位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依据岳政办发〔2009〕8号文件规定核定,报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公示后确定。
第五条 安置标准
(一)按“一户一套”普通型商品房标准在集中统一建设的居民区(点)进行安置。
(二)安置面积参照岳政办发〔2009〕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基本户型分为四档:户籍人数1人的为55至70平方米、户籍人数2人的为80至90平方米、户籍人数3人或符合拆迁分户条件未婚子女1人的为110至120平方米、户籍人数4人以上或独生子女家庭户籍人数3人的为125至130平方米。户型具体面积视用地规划、工程设计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在各档面积幅度内确定。安置房属于小高层建筑的,各档户型面积应视实际情况从基本户型最高限幅面积内依次递减10至15平方米。户籍人数多的家庭可以选购或置换小于其对应基本户型的安置房,户籍人数少的家庭不能选购或置换大于其对应基本户型的安置房。
(三)安置房建设以经济适用、满足居住功能为原则,按经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进户门为防盗门,安装铝合金窗,室内地面、墙面为平整毛坯,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线路入户。
(四)安置房基准价格为成本价,由建设管理单位申报,市物价部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科目核定。
(五)安置房屋统一由建设管理单位牵头,按初始登记办理分户证,办证费用由安置对象按有关政策规定承担。产权人为拆迁户户口本中载明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六)安置居民区(点)住房之外的其它构建(筑)设施属投资人所有。
(七)房屋交易参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办理。
(八)安置房小区(点)物业管理费用和公共维修基金,由安置对象承担。
第六条 安置方式
(一)拆迁安置房分配以就地、就近、集中安置为主,原则上不跨区安置。确需跨区安置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向市中心城区周边延伸安置,不得由城郊向市中心城区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