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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
  (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步伐,积极稳妥地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缓解控违拆违工作压力,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加快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促进城市建设、妥善解决集体土地上拆迁村(居)民住房实际困难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分区实施、储备房源、保障安置”的原则,建立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和村(居)民自住住房集中建设的新模式,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建设,化解城市拆迁难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近期规划建设用地、政府收购储备土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地区(包括村、居民禁止建房区域和按村、居民区布点规划只能实行集中还建的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参照适用。

  第四条 安置对象

  (一)在上述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储备项目、区级以上(含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上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9〕16号)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户口在拆迁所在地,并自愿居住安置房和符合拆迁分户条件的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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