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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送审工程决算属初审的,按核减额度的5%上缴财政专户。 (二) 送审工程决算属复审的,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上缴财政专户。工程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或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违法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应予以追回并收缴。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三)索贿、受贿的;(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六)在职期间在社会中介组织或私自在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七)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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